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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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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
旅游局
盐城市
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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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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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处
质量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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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6、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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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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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而制作安全信息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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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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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处
质量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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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6、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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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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