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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旅游局安全生产权力清单(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1-04  浏览次数:   稿件来源  [ ]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处室

 
 

追责情形

 
 

备注

 
 

1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等的处罚

 
 

 

 

 

 

 

 

 

 

 

 

 

 

 

 

 

 

 

 

 

 

 

 

盐城市

 

旅游局

 

 

 

 

 

 

 

 

 

 

 

 

 

 

 

 

 

 

 

 

 

 

 

 

 

 

 

 

 

 

 

 

 

 

 

 

 

 

 

 

 

盐城市

 

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质量管理处

 

质量监督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6、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属地

 

管理

 
 

2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制止或更换的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而制作安全信息卡的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质量管理处

 

质量监督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6、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属地

 

管理

 
 

4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盐城市

 

旅游局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质量管理处

 

质量监督所 

市旅游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行政监督检查)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处室

 
 

追究情形

 
 

备注

 
 

1

 
 

旅游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盐城市

 

旅游局

 
 

《旅游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发布)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第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下列旅游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一)督促旅游经营者贯彻执行安全和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引导其实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提高其安全经营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二)指导旅游经营者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培训,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三)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

 
 

质量管理处

 

规划发展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属地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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